早陣子立法會選舉,小弟有份協助某候選人團隊擔任監察投票代理人。當日所見,運作大致正常(除了因為個別票站遲遲未關門而引致點票時間延長之外),票站人員也盡力堅守本份,整體上也沒有什麼大事可以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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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禮崩樂壞
這種先入為主,由「禮崩樂壞」而做成的懷疑,某程度上比「禮崩樂壞」更加令人擔憂——因為極容易被意氣和情緒掩蓋而不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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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先入為主,由「禮崩樂壞」而做成的懷疑,某程度上比「禮崩樂壞」更加令人擔憂——因為極容易被意氣和情緒掩蓋而不被發現。
早陣子立法會選舉,小弟有份協助某候選人團隊擔任監察投票代理人。當日所見,運作大致正常(除了因為個別票站遲遲未關門而引致點票時間延長之外),票站人員也盡力堅守本份,整體上也沒有什麼大事可以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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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選舉的時間,今年的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數經過雨傘運動後比以往更多。而他們的訴求也比過往的選舉更加多元化。那麼身為基督徒又可以怎樣在議會選舉中投票呢?
在討論香港的情況前,先看看美國近年來的政局。近年美國政局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共和黨的新保守主義及茶黨的冒起。共和黨近年刻意向福音派基督徒招手,以「家庭價值」為主要議題,其政治立場以對同性戀及性小眾群體的強硬立場最為突出,除此之外校園性教育及墮胎議題方而面,共和黨也是抱有鮮明的立場。加上在反對槍械管制的議題,成功爭取白人基督徒的支持。在2008年奧巴馬當選總統後,其立場亦未有太大改變。
在家庭價值和反對槍械管制兩大議題上強硬,共和黨成功爭取不少福音派基督徒的支持。為什麼共和黨在選戰中失利,卻依舊堅持強硬路線?其實,他們的策略考慮套用華人社會的說法就是「穩住鐵票」。這些所謂「鐵票」主要來自當地的福音派基督徒,美國的教會文化偏向保守,亦因為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文化戰爭」的概念,導致教會群體對日趨自然化的社會風氣,普遍抱有敵意。加上教會內的權威性教導,令教會信徒容易受政黨在個別議題上的立場影響,即所謂單一議題選民 (Single Issue Voter)。
單一議題選民的特點是,容易被動員,因為大部分人都只注意個別議題的討論。當該議題在社會上開始被廣泛討論時,他們是最常被動員的一群。也許你會記得每年臨近聖誕,總會有一些報導,稱「某某連鎖店今年不以『聖誕快樂』為賀詞,改以『寒假快樂』為賀詞」(即所謂 The War on Christmas)。之後基督教組織就會以杯葛或其他抵制行動回應。
另一方面,單一議題選民所關注的議題,絕大部份都是以反對某些社會改革為見的,如上文所述的槍械管制、同志平權等等。這些立場對政客來說非常有利。因為只要他們在任內盡力擋下相關的政策改革便可算是「成功爭取」。倘若改革的政案「不幸」通過,政客們亦可訴諸單一議題選民群體的恐懼,繼續爭取支持。故此,一些重大的社會議題就會被選民忽略,不利於社會各界開展相關的討論。
再者,大部份社會議題本身極其複雜,不是專注於其中某些部份就可以順利解決。如以「家庭價值」相關的討論為例,男士侍產假、標準工時、最低工資、以至公眾假期(即銀行假及勞工假)也與家庭息息相關。在作相關的政策討論時,不能不一併考慮。
香港政界近年來出現一個特別的現象:有不少政客喜歡自稱基督徒。這可算是一個特殊的選舉策略。其實這類政治策略在美國早已廣為政黨採用,亦稱之為「狗哨政治」(Dog Whistle Politics),意即政客使用特定詞語,如「家庭價值」、「愛國」等,以表示他們的政治立場及作政治動員。但是自稱為基督徒的政治人物,是否一定值得信徒支持?甚或在教會場景內,牧者推介某些候選人時,信徒應否照單全收?
事實上,基督徒的投票意向絕不應因為某些候選人自稱為基督徒而投他一票。他的政治立場及政綱亦同樣重要。而身為香港居民,信徒亦應該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為其中一個考慮因素。舉例說,除了家庭相關議題外,社會及政治制度相關的議題會不會是更逼切的議題?基督徒參選人所屬的政黨又是否值得一併支持?(在香港的選舉制度中,這是需要考慮的。)
故此,基督徒不應該單以個別信仰立場去決定其政治立場。事實上,美國共和黨在近年刻意挑起基督教福音派白人與其他群體的對立以換取其對共和黨的支持,其後果顯而易見——種族對立造成巨大的社會分裂,而被挑起仇恨的群眾變得更加激進,不利於國家和社會的團結。身為香港信徒,相信美國的社會現狀,或會為我們帶來一些提醒。
本文亦刊於嘗言道。
《文匯報》報道,林建岳在全國「兩會」期間提案,建議香港將國家教育的相關學科全部列為必修科,包括中史科、歷史科、文化科及《基本法》教育,以及政府計劃進行的內地交流活動等。學生要全數修讀完成才有資格參加中學文憑試。
我覺得應該要學《基本法》嫁,因為咁樣先會知道班人係度亂咁吹。
「自行制定」、「自主性」、「學術自由」喎…
第一百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第一百三十七條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